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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致人傷亡最重關10年!



 

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因毒品效用發作,非常容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以及家屬永遠難以平復的傷痛;為避免悲劇一再發生,因而修法,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更加明確化。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修正條文⤵


▪️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可處「3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如致人死傷者,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認定的毒品濃度標準

一. 安非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 他命之濃度在 100ng/mL 以上。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二)可待因:300 ng/mL


三.大麻代謝物:

(一)氫大麻酚-9-甲酸15ng/mL


四.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100ng/mL;若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 100ng/mL,但總濃度在 100ng/mL 以上者。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


五.卡西銅:

(一)50 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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