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有問題!
請問施用毒品而被勒戒,會不會轉戒治?!
謙聖處理過非常多毒品案件
原則上,只要在剛被驗尿過後
立馬來找謙聖「專打毒品案件」律師的話
經過律師評估,大都可以爭取戒癮治療
所以捲入毒品案件時,請把握時間
謹慎處理案件,並相信律師的專業
但很可惜有許多當事人
都是已經收到法院勒戒裁定
且過了抗告時間後,才來尋求協助
這時候,律師也愛莫能助了!
不過在法律諮詢上
發現許多當事人都有相同的疑問
「勒戒」轉「戒治」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呢?
相信身處毒品案件的人
一定都聽過身旁的朋友說
「這次進去一定會轉戒治啦!」
「這一趴戒治過不了!」
等等!
究竟轉「強制戒治」的標準何在呢?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的規定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
「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至於,評估是否會轉戒治的標準
則是被告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
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依上開評分說明手冊載明判定之原則
是以前科紀錄加上下列三項:
(1)行為表現
(2)臨床評估
(3)社會穩定度
三項合併計算分數
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
⚠️靜態因子分數
總分在60分(含)以上
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總分在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
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又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中「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第1題及第3題之計分方式修正如下(餘無修正):
第1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
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5分,總分上限為10分
第3項「其他犯罪相關紀錄」:
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2分,總分上限為10分
因此,有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是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
實際上是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
不是檢察官說要送戒治就送戒治的喔!
如果看完本篇的計算方式
仍然搞不懂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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