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規定
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
假釋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會被檢察官認為是素行不良,聲請撤銷假釋!
所以被送勒戒或戒治,假釋都會被撤銷!!
因此,卡到施用毒品案件,第一時間一定要找「專精毒品官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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