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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施用一級毒品-成功駁回檢察官聲請之勒戒


 

當事人因為施用一級毒品(海洛英)

原先已經被判處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去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在最高法院的階段被判「公訴不受理」

但檢察官不服這個結果

隨後馬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什麼是「公訴不受理」?

簡單來說,當訴訟案件遇到程序上的瑕疵

讓法院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

法院就可以判「公訴不受理」!


當事人在朋友的大力推薦下

找到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謙聖

想要讓檢察官聲請的勒戒被駁回


謙聖接手之後

馬上向法院提出下列數點抗辯!

1、地檢署並未開過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2、當事人有正當工作地檢署並未審酌

3、當事人有適合戒癮治療的條件

4、當事人有不符合觀察勒戒


謙聖提出以上抗辯之後

成功獲得承審法官的認同!

將檢察官聲請的觀察勒戒「成功駁回」

讓當事人不用進去勒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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