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為施用一級毒品(海洛英)
原先已經被判處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去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
在最高法院的階段被判「公訴不受理」
但檢察官不服這個結果
隨後馬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什麼是「公訴不受理」?
簡單來說,當訴訟案件遇到程序上的瑕疵
讓法院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時
法院就可以判「公訴不受理」!
當事人在朋友的大力推薦下
找到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謙聖
想要讓檢察官聲請的勒戒被駁回
謙聖接手之後
馬上向法院提出下列數點抗辯!
1、地檢署並未開過庭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2、當事人有正當工作地檢署並未審酌
3、當事人有適合戒癮治療的條件
4、當事人有不符合觀察勒戒
謙聖提出以上抗辯之後
成功獲得承審法官的認同!
將檢察官聲請的觀察勒戒「成功駁回」
讓當事人不用進去勒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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