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台中的毒品案件
事發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被友人指控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而被警察衝,並移送到地檢署開庭
先不論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販賣毒品
謙聖在介入這個案件時
馬上找到這次毒品案件的重大瑕疵!
也就是「證據不足」這點!
因為法律規定毒品案件供出上游可以減刑
所以造成很多毒品人口被逮捕後
會非常積極的咬出上游
有時咬的頭是真;但有時咬的頭是假的
也因此不能因為有人指認被告販毒
就認為被告「一定有罪」!
這也是刑法規範的「無罪推定原則」!
※擷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中無法閱卷的狀態下
謙聖聽完了當事人敘述案發經過後
認為本案除了證人的「單一指述」外
並沒有其他有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販毒
所以謙聖決定在法庭上強攻證據的充足性!
(如:譯文、對話紀錄、監視錄影畫面)
【為什麼偵查中不能閱卷?】
閱卷意思是「閱覽訴訟資料」
而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關係,所以偵查階段是不能閱卷的,除非在特殊情況且特定身分時才可以聲請閱卷。
(例如:羈押審查程序、聲請交付審判可以由辯護人閱卷)
在法庭上
承辦這起案件的檢察官也體認到
本案的證據確實嚴重不足
不能認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
最終!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
「販賣二級毒品不起訴」的完美結果!
販賣二級毒品在台灣屬於重罪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能在偵查階段就獲得不起訴處分
可以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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