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因毒品效用發作,非常容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以及家屬永遠難以平復的傷痛;為避免悲劇一再發生,因而修法,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更加明確化。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修正條文⤵
▪️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可處「3年以下有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如致人死傷者,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認定的毒品濃度標準
一. 安非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 他命之濃度在 100ng/mL 以上。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二)可待因:300 ng/mL。
三.大麻代謝物:
(一)氫大麻酚-9-甲酸15ng/mL。
四.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100ng/mL;若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 100ng/mL,但總濃度在 100ng/mL 以上者。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
五.卡西銅:
(一)50 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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