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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免賠?外遇不用賠錢?(法院最新見解2024版本)



 

台中三名人妻日前驚覺結縭多年的丈夫有外遇行為,憤而將第三者告上法庭,指控她們侵害配偶權。然而,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同位法官卻以「性自主決定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夫妻間的「貞操權」應低於其位階,法官指出,人妻們僅對小三求償是不公平的,若是判賠,等同變相鼓勵老公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為由,駁回三人的訴訟請求,引發社會關注。根據法院判決書,張姓女子與其為醫師的丈夫於2012年結婚,育有一子,但丈夫卻與一名藥品器材公司業務女子發生婚外情。張女經查發現兩人透過LINE往來的對話中,竟涉及親密行為和性關係,怒而向該女子求償100萬元。


與此類似,賴姓女子與丈夫於2016年結婚,育有一女,丈夫身居某公司專案副理一職。然丈夫自2023年1月起,與另一女子展開戀情,並多次出遊、擁抱拍照,甚至在通訊軟體上頻頻傳遞「想你」、「愛你」等曖昧訊息。賴女氣憤不已,決定提告並向第三者求償100萬元。

第三件案例中,馮姓女子與丈夫於2019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但丈夫於2023年1月起與另一名女子交往,女子多次露出胸部與丈夫視訊,甚至多次相約摩鐵開房。馮女在得知此事後,向這名第三者求償80萬元。


然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指出,憲法保障每個人享有「性自主決定權」,即每個人都有權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夫妻之間的「貞操權」應低於此基本人權。此外,法官也認為,三名妻子僅對第三者提告,未向丈夫求償,這樣的做法反而有可能促使已婚者更加無所顧忌地發展婚外情,繼而對婚姻造成更大傷害。


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三名人妻的訴訟,但仍保留上訴權利。這一裁決引發社會熱議,對於家庭倫理和法律之間的平衡,再度掀起討論風暴。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該一審判決明顯違反了民法第195條第二項對於配偶身分侵權行為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屬於明顯錯誤的適用法律的情形。這一判決在二審高等法院的三位合議庭法官中,應難以獲得支持。配偶理應具備依據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才能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維護身分權與善良風俗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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