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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恐嚇、妨害自由(債務糾紛),獲判不起訴


 

委託人原先暫時寄住在告訴人家中

沒想到行李內的手機與部分衣物莫名遺失

又加上告訴人欠錢不還,導致兩人引發口角


而告訴人認為委託人曾恐嚇過:

「如果不賠償、我會散布你們的個人資料」

「你們檢舉的話,我就帶人拿槍把你給開了」

心生畏懼的告訴人便報警、提告妨害自由


事後委託人收到警方寄來的筆錄通知書

擔心自己無法好好面對未知的刑事訴訟

於是來電尋求專辦刑案的法律顧問協助處理


主持律師在瞭解完整的事發經過後

評估本次案件仍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

抓定訴訟方向後就決定在偵查階段將案件解決!


因為法律顧問認為讓告訴人心生畏懼的開槍一詞

只是個江湖上的形容詞、僅表達此作為令人唾棄

而並非是真的要恐嚇告訴人、做出不利於他的動作


法律顧問透過上述主張與「證據法則」

在法庭上以案件證據不足開始強攻猛打

也提供眾多合理的法律意見來說服檢察官

甚至列舉最高法院的判決強調證據充足性問題


最終在我們的努力不懈之下

成功讓檢察官採取法律顧問的主張

恭喜本次恐嚇、妨害自由案件獲判不起訴!


遇到刑事案件別害怕,交給法律顧問準沒錯

設身處地的為您爭取最好的判決結果!


🔔恐嚇罪是什麼?成立要件為何?

恐嚇罪是為了保護個人免於恐懼而影響自由

而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就不能撤告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2)恐嚇內容直接或確定間接告知被害人

(3)足以讓被害人心生畏懼


若涉犯恐嚇罪可依刑法第305條規定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不慎涉嫌恐嚇、妨害自由等案件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才是最好的解法

由律師陪同偵訊、開庭,極力捍衛您的所有權益

畢竟中文博大精深,差一個字就差很多意思!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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