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為心情低落導致一時糊塗
徒手從窗戶攀爬進台北某幼兒園內行竊
而後被保全人員當場發現、報警逮捕
雖然當事人偷竊的贓物並不貴重
但因為此案是「毀越門關」行竊
所以依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移送法辦
無助的當事人在被警方釋回後
找上了專打刑事案件的法律顧問尋求法律救援
法律顧問也不負當事人的期望
本次「加重竊盜罪獲判緩刑」!
幫當事人爭取到最低刑度和緩刑宣告
不必受牢獄之災也能改過自新
🔔為什麼「毀越門關」是加重竊盜?
根據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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