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桃園」的竊盜案件
當事人與客人在酒精的催化下到旅館開房
沒想到事後對方竟宣稱自己的手提包遺失
控訴當事人就是偷竊者
律師接手此案後立即搜集相關案件資料
再提供關鍵證據「監視器紀錄」
主張當事人離場時並無拿取對方物品
不能以告訴人口訴就認定當事人有罪
以「證據不足」為由強攻猛打
最終,經律師專業答辯下
成功讓檢察官認同我方論述
為當事人爭取到竊盜案件「不起訴」
擺脫莫須有的罪名!
*法律小學堂*
根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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