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來開講】
被傳喚為證人怎麼辦?
關於作證你必須知道的幾件事!
我為什麼會被傳喚為證人?
可能是案發時你在場,可以提供一些證據、證詞幫助偵查更順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所以,除了下面四點狀況可以拒絕作證以外,收到傳票都一定要出庭作證哦!
一、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例如: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
二、因業務關係應保守秘密
【例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等】
三、跟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
四、與當事人有特殊親屬關係
【例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叔叔姑姑舅舅阿姨)、二親等內姻親(配偶的兄弟姊妹)以上都可以拒絕作證】
作證完畢後,就可以直接拿書記官給的單子到服務櫃檯領取「證人日費、旅費」,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車馬費!
💡常見問題
Q:面對法官的問題,忘記了怎麼辦?
A:記不起來細節是正常的,所以在法庭上若對法官的提問回答「忘記了」、「不確定」也是正常的!如果對答案沒把握,就坦白回答,千萬不要回答一些憑空臆測的事情,小心會觸犯偽證罪!
Q:若無法出庭,能不能請假呢?
A: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先打電話去問書記官怎麼處理,書記官一般都會跟你說只要將請假證明文件寄到法院就行了。
如遇法律問題,需尋求律師協助、或更多詳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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