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來開講】
前科是什麼?我會有案底嗎?!
大眾所認知的「前科」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個詞彙聽起來很陌生嗎?
你是否在求職時,被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
所謂的良民證,正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任何刑事案件紀錄,都會被記載在“良民證”嗎?
答案是:不會!判決尚未確認有罪的案件是不會紀錄的!
(延伸閱讀:什麼是良民證?申請辦法一次告訴你!)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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