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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會被轉戒治嗎?評估標準為何?


 

律師!我有問題!

請問施用毒品而被勒戒,會不會轉戒治?!



謙聖處理過非常多毒品案件

原則上,只要在剛被驗尿過後

立馬來找謙聖「專打毒品案件」律師的話

經過律師評估,大都可以爭取戒癮治療


所以捲入毒品案件時,請把握時間

謹慎處理案件,並相信律師的專業


但很可惜有許多當事人

都是已經收到法院勒戒裁定

且過了抗告時間後,才來尋求協助

這時候,律師也愛莫能助了!



不過在法律諮詢上

發現許多當事人都有相同的疑問

「勒戒」轉「戒治」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呢?



相信身處毒品案件的人

一定都聽過身旁的朋友說

「這次進去一定會轉戒治啦!」

「這一趴戒治過不了!」



等等!

究竟轉「強制戒治」的標準何在呢?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上的規定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

「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至於,評估是否會轉戒治的標準

則是被告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

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頒布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依上開評分說明手冊載明判定之原則

是以前科紀錄加上下列三項:

(1)行為表現

(2)臨床評估

(3)社會穩定度



三項合併計算分數

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

 

⚠️靜態因子分數

總分在60分(含)以上

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總分在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

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又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中「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第1題及第3題之計分方式修正如下(餘無修正):



第1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

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5分,總分上限為10分



第3項「其他犯罪相關紀錄」:

計分方式修正為每筆(次)2分,總分上限為10分

 

因此,有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是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

實際上是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

不是檢察官說要送戒治就送戒治的喔!


如果看完本篇的計算方式

仍然搞不懂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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