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律師來開講】
在逃通緝犯有吸毒前科,可以拒絕警方驗尿嗎?
小春曾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但未按時報到入監執行,而遭通緝在案
某日,小春遭警方盤查,被發現是竊盜通緝犯
且在查證小春背景資料時
發現小春有毒品的相關前科
故向小春表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的規定
警方可以採集你的尿液,請你配合驗尿」
小春則因近日有吸食毒品安非他命
不願意讓警方驗尿
Q.
這種情況下,小春是否可以拒絕配合警方驗尿?
A.
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審訴字第 2020 號刑事判決可供參照
「準此,茲被告因另案通緝於遭逮捕後以迄採尿之前
既無任何事證足認其有施用毒品
換言之,即被告沒有自白
亦未經扣得任何與毒品關之證物
業見前述,至雖是毒品通緝且曾有毒品前科
然此咸屬通 緝前已矣、過往之事例
尤無從藉此證立其於遭緝獲前
之近期內仍有施用毒品之舉
復此並為淺顯易明之理,誠不待累詞贅言
因之,在此毫無任何偵查端緒湧現
欠缺客觀實據可憑認猶有一定嫌疑之情況下
洪員要無從引用前揭規定資
為對被告行尿液強制採驗之依據……。
上揭警製採尿同意書
採集之尿液及奠此衍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都應排除而無證據能力,均不得援為本案之證據。」
參照上開法院判決可知
被逮捕之人雖有毒品的前科素行
但若無事證足認被逮捕之人有施用毒品
則警方仍不得強制驗尿
因此,本案小春可以拒絕警方配合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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