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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緩起訴期再犯、被撤銷緩起訴,還有救嗎?


 

吸食毒品案件被撤銷緩起訴之後,怎麼辦? 首先,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要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一)當緩起訴尚未被撤銷

但意識到自己有可能被撤銷緩起訴

通常在這種狀況,都是當事人有多次未配合醫院療程、觀護人的採尿或者是在緩起訴期間內,又被驗到陽性反應。


這時候很多人都會以為沒救了,實則不然,這時候我們可以參考一下「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十二條的規定,其規定如下: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簡單來說,就算上面四種情況都存在

檢察官只是可以選擇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而不是一定要撤銷你的緩起訴處分!


所以對於是否撤銷緩起訴

實際上檢察官是有裁量權的! 對於這種狀況,謙聖憑藉豐富毒品案件的承辦經驗,以及對於法律條文、實務見解與戒癮治療實際操作的高度掌握,都有數起成功維持緩起訴的案例,不論是二緩、三緩甚至是四緩,都有眾多成功案例可供參考。

(文末提供勝訴案例連結)

(二)當緩起訴已經確定被撤銷時

且當事人已經收到撤銷緩起訴的處分書

針對緩起訴已經確定被撤銷的情形,日前大法庭經由徵詢程序,剛剛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認為「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簡稱「附命緩起訴」),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應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簡單來說,過往針對撤銷緩起訴的情形,實務上有兩種見解,一種是可以另外再行起訴、判刑,另外一種就是回復到未為緩起訴前的狀態,而讓檢察官得以轉勒戒或者再一次緩起訴;但是這次大法庭已經統一見解了,大法庭的意思就是,在撤銷緩起訴的情況,不可以再行起訴、判刑,至於是要轉勒戒或者給當事人再一次戒癮治療的機會,這個就由承辦檢察官依照職權自己決定。



【眾多繼續維持緩起訴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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