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故事:
小明居住於某社區大樓的3樓
因缺錢養家,而起歹念販賣毒品
某日,一位綽號為「小白」的男子聯繫小明
表示有意願向小明購買毒品
相約於社區大樓1樓出入口進行交易。
然而,小白是員警所假冒
小明於交付毒品之際,遭事前埋伏的員警逮捕。
員警向小明表示:
「你現在被我們逮捕了!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們能附帶搜索你的住所!」
要求小明將警方帶往住所,以利警方進一步搜查。
Q.
小明是否可以拒絕配合警方搜索其3樓的住所?
A.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
「復且警方人員既於被告居所之大樓1樓
已得完成拘提程序
竟再帶同被告上樓前往其居所內
復又稱要對被告執行拘提
而再於被告居所內扣得
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詳參附件參、肆)
顯已逾越上開法文所指附帶搜索之範圍
亦應屬違法附帶搜索
該附帶搜索範圍應以拘提逮捕行為完成時認定
縱警方人員將被告帶至被告居所內
另以現行犯逮捕方式
亦無由使警方人員得對被告居所內進行附帶搜索。」
參照上開法院判決可知
警方雖可以附帶搜索,但是!
僅限於被告(受逮捕之人)可立即接觸之範圍
本案小明在一樓遭逮捕,但其住所在三樓
不是小明可以立即接觸的範圍
因此,小明可以拒絕配合警方搜索三樓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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