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律師來開講】
今天我們先探討一下
執行觀察勒戒後的法律效果
判決文中提到的觀察勒戒
其針對的是吸食毒品的「初犯」
或者雖非初犯
但是距離上次「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超過三年
這時候檢察官可以選擇聲請觀察勒戒或者戒癮治療
而在謙聖許多文章中
大家都知道戒癮治療就是給予「緩起訴」
讓當事人能夠在醫院及地檢署觀護人的協助下戒除毒癮
那麼觀察勒戒呢?
簡單來說,就是把人送到勒戒所
(例如:新店戒治所)
在勒戒過後
如果經過所內評估,已經沒有施用毒品之傾向
那麼就會把人釋放出戒治所,並且給予「不起訴」處分
就這部分的規定,可以參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的規定: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
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如果經過所內評估,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其實許多人不是害怕進去勒戒兩個月
而是害怕勒戒完,還要面對強制戒治
這樣等於需要在勒戒所裡待上一年半載
還會嚴重影響本身的生活、工作!
所以!如果遇到吸毒被抓!
與其等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焦急
不如一開始就找到專門處理毒品案件的律師
穩穩拿戒癮治療(藥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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