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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不是暴力!律師教你如何聲請保護令!


 

【家事律師來開講】

愛不是暴力,快找保護令!

Q.

近年來,長久未婚的情侶關係越來越多

當遭受來自親密伴侶的暴力

在沒有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保護下

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呢?

A.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第63-1條|

俗稱「恐怖情人條款」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

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前任)之未同居伴侶

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

※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

為基礎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所以!

無論是同居狀態的情侶或已分手的伴侶及同志們

若遭受伴侶的騷擾或暴力,皆能聲請保護令

Q.如何聲請保護令?

A.

(一)蒐證:

1.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

2.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3.醫師診斷或驗傷證明書、其他證據(證人、錄音、照片等)

(二)填寫保護令聲請書狀

(三)可至自己住居所在地、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

※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皆可協助


面對恐怖情人絕對不要隱忍,請馬上尋求管道協助!

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則觸犯了「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且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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