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來開講】
愛不是暴力,快找保護令!
Q.
近年來,長久未婚的情侶關係越來越多
當遭受來自親密伴侶的暴力
在沒有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保護下
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呢?
A.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第63-1條|
俗稱「恐怖情人條款」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
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前任)之未同居伴侶
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
※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
為基礎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所以!
無論是同居狀態的情侶或已分手的伴侶及同志們
若遭受伴侶的騷擾或暴力,皆能聲請保護令
Q.如何聲請保護令?
A.
(一)蒐證:
1.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
2.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3.醫師診斷或驗傷證明書、其他證據(證人、錄音、照片等)
(二)填寫保護令聲請書狀
(三)可至自己住居所在地、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
※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警察單位皆可協助
面對恐怖情人絕對不要隱忍,請馬上尋求管道協助!
若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則觸犯了「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並且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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