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說明:
持有一級毒品「有期徒刑三個月」+吸食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案在桃園發生,當事人因開車被臨檢到持有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後驗尿也呈現二級毒品陽性反應。
此案件特別提及的原因是,原本開庭時,謙聖主張吸食部分,應該用公訴不受理的方式處理,但在當下,法官立馬回絕了謙聖的要求;不過,在第二次開庭時,針對吸食部分,法官一改前次的見解,而認為被告本案有公訴不受理的適用,換言之,本案被告獲得爭取戒癮治療的機會;又因持有一級毒品的部分,雖然是累犯,不過在謙聖律師的爭取之下,獲得法院的輕判,只給予三個月的有期徒刑,略施小懲。
這個案件之所以這樣處理的原因: 主要是因為,這個當事人的前科實在太多,光是前科紀錄表,至少就二十多頁,如果用徒刑的方式,一定會被判超過六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所以我們才會往公訴不受理的方向去做爭取。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