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過程:
本件當事人施用毒品前科累累。 因為遭員警盤查搜車,發現車上有違禁物品。 進而被帶回派出所驗尿,並呈現一級毒品陽性反應。 原審判決當事人應服「七個月有期徒刑」 這個刑度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因此當事人特別在某個假日,橫跨縣市來到謙聖面談。 適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修正,所以我們提出了適用新法。 為當事人爭取有戒癮治療之機會。 讓當事人當下就決定委任謙聖協助! 所幸現在高院判決下來,果然如謙聖所料 結果是原判決撤銷。 當事人不需要再負擔「七個月的有期徒刑」 且在謙聖律師專業的答辯下,成功獲救!
使本案從有期徒刑換回公訴不受理,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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