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因積欠賭債,平時除了正職工作外,偶爾會兼差幫兄弟跑腿送貨(交易愷他命)。
某日,兄弟下線不幸遇到警察釣魚偵查,不僅人被逮捕,兄弟家中也被衝,當場查獲數十包毒品咖啡包。正好待在兄弟家聊天的當事人,面對如此唐突的狀況,慌亂不已!被員警當成共犯,連同帶回警局偵辦。
緊張的當事人,在製作筆錄時,供出自己兼差販賣「毒品愷他命」之事,而被當作販毒成員,遭檢察官起訴。眼看就要身陷囹圄,當事人找上專辦毒品案的法律顧問處理,來為自己爭取人身自由的最後機會!
律師調閱卷宗資料後,從中找到關鍵證據!向法官主張當事人雖有販毒之實,但本案交易毒品成分為「二甲基卡西酮」而非「愷他命」,不得作為當事人有參與本案犯行之證據。以「無罪推定原則」強攻猛打!在列舉最高法院判決強調證據充足性問題,成功解救無辜受牽連的當事人,獲判「無罪」!
*法律小學堂*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販賣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
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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