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來自高雄的毒品案件
本案當事人因為販賣二級毒品
在一審被判了8年8個月
讓當事人納悶的是
「明明我已經認罪,為什麼還判這麼重」
於是立刻找上專辦毒案的謙聖
希望能找到減刑的機會!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販賣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第2項: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謙聖在詳閱判決書之後發現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偵查中沒有認罪
所以不符合毒品犯罪「偵審自白」的規定
謙聖介入後發現被告
雖然在偵查中大部分確實都是否認犯罪
但經由我們地毯式的搜索
硬是在偵查卷內找到了可以解釋為認罪的陳述
針對這一點謙聖提出上訴
找到希望後配合律師精湛的答辯技巧
最後終於獲得二審法院高雄高分院的認同
認為當事人還是符合「偵審」自白的規定
將毒品重罪-販賣二級毒品撤銷改判!
成功幫當事人將原本刑度八年八個月
校正回歸到刑度只剩五年整!
整整幫當事人的刑期打了六折!
順利完成當事人的心願!
拿回將近四年的寶貴自由!
毒品案件請找專辦毒品的謙聖
「有事找謙聖、找謙聖沒事」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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