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證人扮演著關鍵的角色。證人提供的證詞有助於法院釐清事實,並做出公正的裁判。然而,證人不僅有提供證詞的義務,同時也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文將介紹證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權利與義務。
一、證人的義務有哪些?
1.在刑事案件中,證人具有協助法院調查真相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證人有以下幾項主要義務:
出庭作證的義務:法院依法傳喚證人時,證人有義務依時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
2.具結的義務:證人在作證前,法院會要求進行具結(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以保證所提供的證詞是真實的,此時證人必須先唸一段誓詞,大略為「今到庭為OO案作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但未滿16歲、因精神障礙而不瞭解具結是什麼意思的人,法院不能要求他們具結。
3.說實話的義務:證人有義務如實陳述自己所知的事實,如果在具結後故意作偽證或隱瞞事實,將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會面臨偽證罪處罰,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
二、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同樣受到保護,以下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證人享有的主要權利:
1.拒絕證言的權利:某些情況下,證人可以拒絕回答問題,這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2.涉及自身刑責的問題:如果證人的證詞可能使自己被追訴刑事責任,可以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3.出於對特定關係之人的保護:證人如果擔心會對(前)配偶、(岳)父母、(姪)子女、未婚夫(妻)作出不利的證詞,證人有權拒絕作證。如果證人是(或曾經是)被告或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被告或自訴人是(或曾經是)證人的法定代理人,證人也有權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
4.職業保密義務:律師、醫師、宗教人員等基於職業需要對委託人或病人的資訊保密,法院不能強制其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5.因公務關係:證人如果是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而證詞會危害國家利益的話,可以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6.請求補償的權利:證人因應法院傳喚出庭作證,通常會影響到其工作或生活。根據規定,證人有權請求日費及旅費(刑事訴訟法第194條)。日費是新臺幣500元,旅費是往返的交通費,原則上是以證人住居所到檢察署、法院所在地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費用。
三、證人不想跟當事人見面怎麼辦?證人可以請求保護嗎?
某些案件涉及到證人的安全問題,特別是暴力、黑幫或性犯罪等案件中,證人可能會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為了保障這些證人,我國設有特殊的保護機制:
證人保護計畫:在特定案件中,如果證人因為提供證詞而可能遭受報復或威脅,檢察官或法院可以對證人為保護措施,例如對證人進行隱密身份保護、提供保護住所,或安排警察保護等(證人保護法第12、13條)。
匿名作證:在涉及重大案件,且證人的身份暴露可能對其構成重大危險時,法律規定要將證人的身分保密,公文書上只會用代號而不會顯露出個資,這是一種保護證人安全的重要手段(證人保護法第11條)。
四、被傳喚當證人可否不到庭?
1.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律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2.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
3.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五、結語
證人不僅是刑事訴訟中揭露真相的重要一環,法律也充分保障其權利,並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當證人被傳喚時,應履行作證義務,但同時也要清楚自己享有的權利,以確保自身不受不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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