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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案|人頭帳戶獲判緩刑,罰金僅兩萬元(簡易判決)


 

這是發生在「台北」的詐欺案件


當事人被詐騙集團騙走銀行存摺、提款卡

而後變成所謂的「人頭帳戶」

詐騙集團會騙其他受害者將錢匯入帳戶

之後再派車手,將帳戶內的贓款提領出來


所以如果有受害者驚覺被騙而去報案

警方因而循線追查到匯款帳戶是你的

那你的金融帳戶就會變成警示帳戶

銀行會暫停帳戶內的一切交易功能

並且揭露於聯徵中心信用報告中!



這起案件是在當事人被起訴後

才急忙找到謙聖救援

而此案件是走簡易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

如果走簡易判決只會有下列四種宣判:

1.宣告緩刑

2.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

3.拘役

4.罰金


經過專辦詐欺案的謙聖評估後

認為本次案件符合爭取緩刑的資格

與當事人完整溝通、擬定訴訟計劃後

謙聖就往緩刑方向全力爭取!


在開庭過程中

除了美化當事人的犯罪事實之外

我們也做出相關的法律上主張

以求能夠穩穩拿下緩刑!


原本在實務見解統一之後

針對人頭帳戶都是用「幫助洗錢」處理

但本案仍是用較輕微的「幫助詐欺」罪名


最終謙聖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

「幫助詐欺罪-緩刑」!

並且只處新台幣兩萬元罰金!


※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

可能會同時成立「幫助詐欺罪」與「洗錢罪」

依據刑法規定的「犯罪競合」

將會選擇刑度比較重的法條來處理

而幫助洗錢刑責大於幫助詐欺罪!


一般洗錢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幫助犯,則按正犯的刑責減輕判刑


詐欺案件請謹慎處理

尋求專辦詐欺案件的律師最保險

畢竟律師就像醫生一樣有分科

對症下藥委任適合自己案件的律師才是勝訴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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