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謙聖承辦過一件毒品販賣釣魚案件
當事人家人在凌晨打電話請求謙聖協助
※謙聖專線24小時,夜間救援不斷線!※
律師接到電話後,會搶在第一時間到場協助處理
到場之後,某分局承辦員警馬上向本所律師表示:
「已給當事人4小時等律師,但因為夜間沒有律師到場
所以我們就直接做了夜間訊問」
針對這段對話,該員警不知是「有意」還「無意」
完全混淆刑事訴訟法「等待律師到場權」
跟「禁止夜間訊問」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規定
擷取【刑事訴訟法93條之1第1項第5款】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根據上述這一條文的規定
雖然是針對「法定障礙事由」做規定
但從中也輾轉得知
被告表達有意委任律師後,是有權等待律師四個小時的
這就是所謂的「等待律師到場權」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2.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3.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而這一條文的規定,是所謂「禁止夜間訊問」的原則與例外
本案件,可以暴露基層承辦員警執法的粗糙
如果是惡意混淆兩個規定去欺詐當事人
那顯然應有相關的懲處責任
反之,如果是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
那應該做好職前與在職的教育訓練。
「畢竟官司影響的,是一個人的一生。」
律師的存在,也是為了讓一般民眾
就算不懂法律,也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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