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聖律師陪偵實務·案例分享|
本案當事人從事車手案件,被以現行犯逮補
本所律師受到委任後,馬上到場協助處理
並且要求「律見」當事人
然而承辦員警卻表示:
律見的同時要「他警」在場聽取內容
※律見:律師接見
此舉非常不妥,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討論
是應該受到「絕對保密」的保障
如此,犯罪嫌疑人才能暢所欲言、將案情交代完全
於是,謙聖律師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
以「法律意見」的方式當場與承辦員警相互交鋒
所幸,最後順利爭取到單獨律見的空間
有時員警可能會基於戒護的考量
想於律師律見時在場,這點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畢竟偵查階段,是一個案件的雛形
也會影響當事人是否會被羈押及事後案件的走向
所以,一定要給當事人能敞開心胸、暢所欲言的空間
方能正確地行使訴訟上的防禦權
老話一句,律師絕非惡意要與員警對抗
但是,當事人有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在偵查中,是必須受到「絕對保障」的
唯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才能獲得公平公正的結果
這也是許多人提倡刑事訴訟法的普世價值應是
「禁止不計一切代價、手段去發現真實」的真意所在
根據【刑事訴訟法34條第2項】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
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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