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出現裂痕、難以維持下去,但對方卻不願離婚怎麼辦?
離婚後,發現配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偷吃,還能為自己討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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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052條
夫妻任一方,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重婚:意指「重複結婚」。嚴重恐涉重婚罪(有刑事責任!)
*婚外性行為:可稱「外遇通姦」。包含買春、炮友、劈腿等,「合意」發生性行為;強暴他人也算在內。
上述兩種情形,如果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道此事已超過6個月;事情已發生超過2年,則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遭受虐待:意指自己或家人受到配偶或配偶家人(肉體或精神上)的虐待。
如:肢體暴力、不堪字眼辱罵、慣性毆打等,造成無法承受的痛苦,都能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惡意遺棄: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扶養義務都算在內。
*意圖殺害配偶:知道對方意圖殺害這件事已超過1年;或事情已發生超過5年,則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有不治的惡疾:難以醫治。具有傳染性、遺傳性,會危及家人健康。
如:「梅毒、愛滋病...等」。
多數法官認為癌症、中風、殘廢、不育或不孕症...等,不符合不治惡疾。
但實務上,也有配偶是植物人的狀態,成為夫妻共同生活障礙,而成功離婚的案例。
*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影響夫妻共同生活、難以醫治的精神疾病。(如:思覺失調症)
*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經警方搜尋、調查後,還是無法找到對方。失蹤超過3年即可成立。
*故意犯罪,且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知道對方被判刑已超過1年;或事情已發生超過5年,則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以上離婚要件,只有「權益受損方」才能訴請離婚。
例如: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不願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符合惡意遺棄。另一方就能以此作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Q.離婚後才發現對方有外遇,還能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A.可以!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外遇行為,就能告(配偶跟小三)。
提醒:知道對方外遇已超過2年;或不知情,但事情已發生10年,則無法以此為由進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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